中世纪的奥古斯丁借鉴了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所阐述的主张,认为正义就是那种让人各得其所的善。
为此,西方法系为权利作了深入的论证,雄辩的扈侍,精细的划分,周密的保护,成为世界法系中的经典,是值得效法的。前面我们讨论过,权利的正常行使,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我们就回归到中国的道上来,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德的流行,给人以温暖,团结着家庭,凝聚了社会。因此,就有凯尔森指斥自然法(连及康德和黑格尔)只是一种形而上学。其次,道德生活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主要方面,也会出现恶的对立,对人们的道德生活产生危害,因此需要法律的保护。权利作为人性的外化,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主要支柱,而且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它的重要性就越突出。
两者皆出于人性,途殊而道分,誉之毁之,尚在其次,珠联璧合,还须努力。我们甚至还可以更进一步,当个人权利的追求妨碍大众的利益时,道德的伸张可用之于消解权利的戾气。当然,同样重要的是,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是对思想家们学说的简单复述,它需要分析、理解、诠释,条理化思想家的学说,归纳其论证逻辑、推论方式,评价其理论得失及其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
前两点都与史料有关,不能完全精确要么是因为收集的资料不完备,特别是遗漏最为主要的材料。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从思想背景而言,既包括作者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态势,正如我们现在常言的国情,但也要注意其他学科的发展背景。这样追本溯源的分析,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的重要意义,自然不言而喻。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
三是研究者常易尊重历史事实、忽略现在环境,而使法律陷于保守。它怀疑创新、断裂、‘范式转换以及青年的活力与性急。
比方说,如果集中于不当得利观念史的研究,就可以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源起、历代法学家对之进行的科学解说、目前在各国法律内如何具体规定等进行历史的、综合的、比较的研究,这无疑会为读者勾勒出不当得利语义、学说、制度的整体脉络,也有利于研究者本身的知识积累。更具体地说,分权从历史发展的脉络而言,是一种由阶级分权向职能分权的过渡。通过这样的观念梳理与历史分析,我们才能识别不同时代的自然法究竟指称什么,而不会因为共同的自然法名称而导致理论界定上的迷失。就此而言,法学研究中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者,必须具备基本的社会常识,必须拥有归类分类的能力,必须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必须掌握协调材料和观点的能力。
这正是现代法律的文明所在,进步之根。至于定位,则是研究者要在思想史的整体脉络中客观地、中肯地评价法学家法律思想的意义和地位,既不能无限拔高,也不能随意贬低。同样,没有人的尊严的思想再次被人们提起和关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不会出台,而二战后波及全世界的人权运动也将失去思想动力。借助于繁杂的历史资料与制度文献,孟德斯鸠一方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炼法律原理,例如他言道:事实表明,单纯依仗权威总是显得那么笨拙,以至于得出了一条公认的经验,那就是,只有施行仁政才能实现繁荣。
就此,梅因得出了法学史上的经典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所以,在浩繁的资料中如何选择研究的角度,这考量着研究者的智慧与能力。
我们知道,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史跨度较大、文献浩繁、人物众多、流派纷呈,大部头的研究著作不计其数,然而,在这样一本薄薄的小册子里,奥克肖特却以独特的视角——道德观念的深化——来清晰出勾勒出从中世纪到现代欧洲近500年政治思想史的流变及其对政治统治的影响。或分析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
撇开神学的自然法不论,即以世俗的自然法而言,我们在历史的时段上就可以发现有三种不同关于自然法的界定:一是参照自然的自然法,如古代中国的道家学派强调道法自然,儒家因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而主张等级秩序。由上述的简介不难看出,不以人物、学派研究政治思想的内容,而以道德观念的流变来作为划分政治思想分期的脉络,表明了作者高超的论证技艺以及独到的观察视角。所以,具备历史感或历史意识,是法学研究者的基本素养,也是真正拥有法律功底、法律学识的标志,因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就是:如果我们不去看一条法规在历史上的来龙去脉,那我们也许就完全把握不住这条法规的意义。而契约表征的是拥有自由意志、能为自己作主的独立的法律主体,这正是从启蒙运动以来法律发展的内在主线。12世纪出现了权利概念的萌芽,同时这个世纪也出现了世俗个人主义的萌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
所以,正确地运用历史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对历史上的制度、学说、观念等进行条分缕析的梳理,也能够鉴古知今,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法学理论的深化提供助力。而西方法律思想的流变,按此前提到的奥克肖特的分析,经历了共同体道德、个人主义道德和集体主义道德的流变,促成了不同形态的法律制度的诞生。
同样,一种思想的发展变化也必须在时势更替中寻找合理的答案。这种道德萌芽于12世纪,形成于16世纪,但真正作为主流的道德则是在启蒙运动时期。
阶级分权强调的是不同的阶级、阶层应在国家政权中都有着一定的比例,防止某一阶级(阶层)独揽国家大权。近代的契约社会是古代法经由地美士第时代发展到习惯法时代,最终达到法典时代的产物。
19世纪末发端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就与这种道德观念密不可分。如萨维尼所指出的那样,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为此,要完整准确地掌握相关历史资料,中立地采纳信史作为论说的依据。在萨维尼看来,当时的德国还不可能编纂出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一代法典,就是因为德国法学家对德意志民族的精神还需要有一个追溯、提炼的过程。
例如,霍布斯和洛克都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建构国家这个公共机构,换言之,国家是人造的产品,但细究起来,两位思想家所说的社会契约并不等同:第一,契约的个数不同。这些人群期望国家匡扶正义、解民倒悬,由此道德向提倡社会本位、维护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道德转化。
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管欧也提到,历史研究法可能的缺点有三:一是因历史方法所采用的法律史料,难以完全精确。思想史研究不是个人的创作,它必须立足于思想家们的原创作品,这正如法官解释法律文本一样。
相反,它代表的是政治思想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一直有异乎寻常的定义上和术语使用上的混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效忠,权利和义务都取决于个体身份,个体很难从血缘关系的网络中挣脱出来。
特别是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探究法律原理,而法律原理就是经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思想家们提炼出来的法学理论和学术观点。……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如学者所言:题材的选择及事实的考据在历史研究中固然重要,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但纯粹的考据工作所得的结果必须加以发展,才可能成为完整的史著,才可能达成历史研究的目的。只有当我们藉由废寝忘食的研究,使我们的知识达臻完美境界,尤其塑育了我们的历史感与政治感之时,才可能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作出诚实的评判。
更重要的是对法系的基本态度和精神,如果学生忽略了它们的历史,也会完全领会不了。三是人性升华的自然法,也就是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观点,如马里坦从人格视野谈论自然法、富勒从道德义务角度来研究自然法,其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根本区别,即不再从自然人的角度而是从道德人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的本体问题。
这种研究态度不是科学的态度。自然,意识形态上的大一统最终窒息了法学研究的活力。
通过这样的对比分析,可以大致了解两位思想家不同的理论旨趣。而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社会研究,与纯历史研究的旨趣不同,它们的目的是从各种不同的时空搜集某一类相同的社会事实(包括历史事实),抽离其特点,以建立通则或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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